【重磅】美国与中国法院抢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话语权?

作者: 爱集微
2021-02-07 {{format_view(1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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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美国与中国法院抢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话语权?

1.【专利解密】绿码出行 阿里人员健康监测系统;
2.美国与中国法院抢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话语权?;
3.苹果Face ID与多个相机功能遭遇五项专利侵权诉讼


1.【专利解密】绿码出行 阿里人员健康监测系统;


【嘉德点评】阿里发明的依靠电子凭证的人员健康管理方法,基于与用户相关的多种数据的分析来确定用户的健康状态,从而降低了生产、生活场景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对于管理层来讲,也能够提高人员管理的智能化程度。

可能2020年伴随人们出行最多的就属健康码了,而早在20年3月份,阿里巴巴就已经在浙江等地开始推广健康码模式,并且在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的指导下,借助于支付宝、钉钉等移动应用平台,加快了健康码推行的速度。

健康码其实对于我们而言并不陌生,在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都值得关注,比如设备运行安全问题、饮食安全问题、就医环境安全问题等等。而很多这样的安全问题都聚焦到一个共同点——人的身体健康问题,比如某人感染了某种传染病,他肯定会去往医院就医,那么就会使得医院中的其他人产生健康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对大众提供一种聚焦于人的健康情况监测的智能化解决方案,以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人员管理需求,阿里在2020年6月1日申请了一项名为“人员健康管理及信息处理方法、装置、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2010485755.0),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该专利目前公开的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项基于健康码(健康凭证)构建的人员健康监测系统吧。

如上图,为该专利中为用户生成电子凭证方法的流程示意图,系统首先会根据不同应用场景各自对应的健康状态判定条件和用户标识,并获取这些场景各自对应的用户数据,根据不同场景下对应的用户数据来确定用户的健康状态。

而不同用户所处的不同环境则决定了用户的健康状态,例如以就医场景为例,在流感盛行的季节,与就医场景对应的“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种健康状态可以反映用户感染传染病的风险,如果用户曾经停留在高风险区域,则判定为高风险,如果没有发热等不健康状态,则被判定为低风险。

以此,根据用户的不同健康状态来生成用户对应的电子凭证,这些状态还会被存储在系统的服务器中,以供后续查看和使用。而除了上面示例的传染病,有些用户还存在有心脏病、高血压以及尚未愈合的手术刀口等问题,也都可以生成相应的电子凭证,并且随着时间的不同,如果用户的健康状态发生了变化,电子凭证的状态也会及时发生变化。

有了电子凭证后,用户就可以基于电子凭证来发起对应的服务请求,例如申请进入公司上岗等。如上图,为服务器端对这些服务请求信息的处理过程示意图,系统首先会接收该场景下对应的终端设备发送的服务请求信息,其中包含着用户的电子凭证。倘若电子凭证是合法有效的,则根据凭证得到用户的简况状态以及判断用户是否满足服务条件,例如用户可能在上班的时候进行电子凭证打卡,门禁系统会判断该用户是否满足上岗条件。

如上图,为该专利中展示的在上岗管理系统中的工作过程示意图,该上岗管理系统包括用户终端设备401、服务端402和服务终端设备403,服务终端设备(考勤机)可以读取电子凭证,用户终端设备则是展示用户电子凭证的终端(智能手机)。

假设用户的电子凭证为二维码,当用户到公司展示二维码时,考勤机扫描到该二维码,并向服务端402发送携带该二维码的请求信息,服务端接收后,先确定该凭证是否有效,并进一步确定用户的健康状态,以此来判断用户是否可以进入公司上岗。

以上就是阿里发明的依靠电子凭证的人员健康管理方法,该方案基于与用户相关的多种数据的分析来确定用户的健康状态,以便基于各个用户的健康状态进行相应的人员管理,从而可以降低生产、生活场景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对于管理层来讲,也能够提高人员管理的智能化程度。

关于嘉德

深圳市嘉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由曾在华为等世界500强企业工作多年的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专利代理人组成,熟悉中欧美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和实务,在全球知识产权申请、布局、诉讼、许可谈判、交易、运营、标准专利协同创造、专利池建设、展会知识产权、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校对/holly)


2.美国与中国法院抢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话语权?;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ricsson和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因为双方在4G、5G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范围授权,在2020年底无法达成协议,故双方均希望透过法院判决,促成符合FRAND授权承诺之授权内涵。三星电子2020年12月中在中国武汉法院起诉,而Ericsson另外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起诉。三星电子请求武汉法院同意下达保全程序,禁止Ericsson在全球其他国家的法院另行诉讼。美国德州东区法院2021年1月11日下达初步禁制令,要求三星电子不可执行武汉法院的禁诉令。由于行动通讯标准必要专利往往会洽谈全球范围授权,究竟是由中国法院还是美国法院来判决认定这个全球范围授权的FRAND授权内涵,竟成了一场中、美法院之间的争夺战。

Ericsson和三星电子就4G、5G标准必要专利协商失败

Ericsson和三星电子两家行动通讯与手机制造大厂,在2G、3G、4G、5G行动通讯技术都拥有许多标准必要专利。在过去多年,三星电子和Ericsson两家公司间会签署全球性专利授权契约,最近一次是在2014年的交叉授权、互相可使用对方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契约,但这份授权契约的届满日为2020年年底。

因此,两家大公司在2020年开始,就开始协商要更新全球性交叉授权契约的条件。尽管双方已经努力了一年,但在2020年底将近之前,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协议。

三星电子在武汉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三星电子于2020年12月7日在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替其决定全球性的授权条件,包括三星电子各集团公司所制造的通讯产品,针对Ericsson所持有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下适用的授权费率。

但是,三星电子12月7日在武汉的起诉动作,并没有通知Ericsson。12月11日,Ericsson却在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且在当天,Ericsson通知三星电子在美国法院的起诉。

三星电子请求武汉法院裁定,禁止Ericsson在全球其他地方提诉

2020年12月14日,三星电子在武汉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Behavior Preservation Application),要求法院对Ericsson下达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禁止其在全世界任何其他地方的法院,对其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提起诉讼救济。同时,三星电子进一步申请「延迟送达行为保全申请」,对本案的行为保全申请的相关资料,暂时不送达给对造,直到该行为保全申请裁定正式生效。其理由为,担心对造Ericsson有很高的可能性会在其他国家的法院,例如美国采取积极行为,以阻碍武汉法院的禁诉令之执行。

12月23日,三星电子提存人民币5千万元担保金,作为禁诉令之担保。因而,12月25日,武汉法院对Ericsson下达禁诉令,禁止其在任何其他法院(不论在中国或其他国家)透过任何程序,对三星电子各公司或其经销三星电子所制造之使用到本案4G、5G标准必要专利产品的各公司,申请初步或永久的禁制令救济或行政措施,并命令相对人其相关事业,若已经提出这类申请,应立即撤回或暂停该等请求。

这项禁诉令的时间效力,将持续到武汉法院的民事诉讼判决生效日为止。如果Ericsson违反武汉法院此一禁诉令,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章进行裁罚,包括进行罚款。因为之前三星电子要求,在禁诉令下达前均不要送达相关资讯给对造Ericsson,所以武汉法院是在12月25日下达此一保全裁定的同一天,才通知Ericsson。

Ericsson向德州东区法院请求反制武汉法院之保全命令

12月28日,Ericsson向德州东区法院提出紧急单方暂时禁制令(emergency ex parte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之申请,要求禁止三星电子以各种方式介入、阻止Ericsson在美国行使其专利权完整权限的行为,直到德州东区法院对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进行听证为止。12月28日上午10点,德州东区法院同意Ericsson之请求,核发暂时禁制令,并指定对于初步禁制令之听证日期为2021年1月7日。

德州东区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进行听证后,正式做出了初步禁制令,禁止三星电子利用武汉法院阻止Ericsson在美国的诉讼。

外国禁诉令之审判标准

德州东区法院认为,可以为了保护法院的管辖权而核发禁制令。涉及外国的禁诉令(foreign anti-suit injunction),乃是初步禁制令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否适合核发此种救济,最终要取决于禁诉令的特殊考量因素。

第五巡回法院所采取的标准,一般称为「Unterweser案因素」,乃是「在『避免骚扰和欺压诉讼』以及『保护法院管辖权』之需要,相对于遵守国际礼让原则之需要间」进行权衡。根据Unterweser案因素,是否可禁止外国法院之诉讼,考量因素包括:(1)是否会阻碍下令法院所在国之政策;(2)其是否为骚扰或欺压(vexatious or oppressive);(3)是否会影响下令法院的对物或准对物管辖(in remorquasi in remjurisdiction);(4)是否会损及或违反其他衡平原则。

要注意的是,Ericsson并非请求美国法院,禁止在武汉法院的民事诉讼;而是针对武汉法院的「禁诉令」,提出「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之请求,或可称为「反干扰禁令」,亦即请求三星电子不要执行武汉法院的禁诉令,以干扰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德州东区法院指出,过去第五巡回法院并没有处理过本案这种特殊的「反干扰令」,而前述的Unterweser案考量因素,通常是适用在禁诉令,而非本案这种「反干扰令」。但法院认为应该差不多,故一样适用这个标准来处理本案。北美智权报


3.苹果Face ID与多个相机功能遭遇五项专利侵权诉讼


Apple Insider 报道称,原告 Gesture Technology Partners,LLC 于本周四在德克萨斯州西区地方法院向苹果公司提起了诉讼,指责该公司的 Face ID 面容解锁和多个相机功能侵犯了他们的五项专利。具体说来是,这些专利详细描述了可以“帮助用户与智能机进行交互”的技术,涵盖了设备解锁、以及图像和视频的拍摄等功能。

动图(来自:Apple 官网)

据悉,Timothy Pryor 博士在 2013 年创立了 Gesture Technology Partners,LLC,并主张自己是五项专利的唯一发明人(包括 8,194,924、7,933,431、8,878,949 和 8,553,079 这几项美国专利)。

其宣称,苹果的一系列功能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涉及 Face ID 面容识别、智能 HDR、图片人脸识别、以及光学防抖等。不过外媒报道指出,双方其实也展开过一段时间的合作。

诉状中写道:苹果过去曾在 Timothy Pryor 博士手中购买过专利和技术,比如他在 2010 年申请的多点触控相关专利组合。(苹果和 HTC 之间也有过类似的纠纷)

相机专利方面,Timothy Pryor 博士宣称已向苹果致信询问,但该该公司未能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侵权,因而属于明知故犯。

Apple Insider 补充道,专利文档中涵盖了许多技术概念,比如“基于相机的相互和指令”,以及“基于相机感测的手持、移动、游戏或其它设备”。

原告方要求陪审团介入此案,并希望苹果为专利侵权承担所有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的利息、律师、以及其它法律费用。cn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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