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工资、工伤怎么算?江苏省给了这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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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文/西农落)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对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和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解答,包括延长假期与延迟复工等不同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形,医护人员等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工伤认定,隔离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否,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的对策。

具体来看,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若安排职工在2月8日,9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治疫情需要,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

对新型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或劳务派遣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将被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受理医护等相关人员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应对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冲击,江苏省多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例如:

1.无锡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就提出,将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延期缴纳税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南通市在其《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中提出,完善企业在线服务机制,在服务、审批、金融等方面,充分发挥政企通App、政企微信工作群、“全程电子化”审批平台等线上平台作用,及时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服务。

3.苏州市在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中指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校对/小北)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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