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归属前后披露不一致,欧比特收监管函

来源:爱集微 #欧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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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3月25日,欧比特因转让全资子公司70%股权未及时披露,以及公司控制权归属前后披露不一致,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2019年12月30日,欧比特与中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物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拟向中凯物流转让全资子公司青岛欧比特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1,584.28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16.69%。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欧比特未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9日才披露了相关情况。

此外,2019年11月22日,欧比特披露公告称,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与相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公司7.56%的股份,公司股东颜军承诺《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将放弃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前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份过户登记已于2019年12月完成。

2020年3月9日,欧比特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文件,称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

监管函指出,2020年3月19日,欧比特在回复我部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48号)时表示,“目前无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改选董事会之后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珠海国资委”的结论属于理解错误、表述错误,格力金投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同时,你公司披露了更正后的《预案》及相关文件。你公司对公司控制权归属前后披露不一致,直至我部问询后才更正了相关信息。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7.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监管函提醒欧比特: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校对/GY)

责编: 邓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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