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知识产权诉讼专题(第1期)——科创板IPO进程中知识产权诉讼狙击案例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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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科创板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二. 科创板IPO进程中典型知识产权诉讼、应对、以及对上市的影响

三. 拟科创板IPO企业的关注要点与启示

四. 关于爱集微

五. 关于爱集微知识产权团队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度,满足证监会设定的相关条件即容易登陆,对于规模较小、盈利状况较为薄弱的中小型科创类企业而言是更加方便的上市融资渠道。相比于其他板块,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审核机构对企业所属技术领域与技术先进性尤其关注,显著体现在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政策规定中,对知识产权存在硬性指标要求,且相关问题往往是审核问询中的重点。

一. 科创板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IPO应符合的发行条件。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事项”;第三十条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公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同日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此外,按照2021年4月16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的通知》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需同时满足的4项基础指标中,包括“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此外,若无法同时满足科创板的4项基本指标,符合“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情形的企业也可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由上述规定可知,科创板对企业的发明专利数量有明确的要求,并且,重视企业是否存在商标、专利、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对持续经营有持续不利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问题直接影响审核机构对其核心技术实力、可持续经营能力、法律风险、无形资产等的判断,若不能妥善解决,将可能无法满足上述相关规定的要求,造成IPO失败。

与此同时,趁竞争对手申报IPO之际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狙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一方面,若能通过诉讼阻断同业竞争对手的上市融资之路,可能有利于本企业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利用竞争对手急于消除诉讼对IPO进程的不利影响的心理,有助于通过和解谈判获得较大利益。这两方面的原因进一步使得企业在科创板IPO进程中容易遭到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狙击。

本文基于对企业科创板IPO进程中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具体案例的分析,结合企业的应对与对IPO结果的影响,为拟在科创板上市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参考。

二. 科创板IPO进程中典型知识产权诉讼、应对、以及对上市的影响

1、诉讼情形

从企业IPO进程中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情形来看,以下几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 专利权属

细分产业中往往存在技术人员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间流动的情形,或者合作研发过程中未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分配,容易带来关于专利权属的争议。

——敏芯股份的科创板IPO进程中,审核机构多次问询其与歌尔股份的专利侵权纠纷;其与歌尔股份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因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中直接或间接出现的唐行明是歌尔股份前员工,在唐行明入职敏芯后,敏芯集中申请了与歌尔股份专利类似的专利,这成为了歌尔股份质疑的焦点之一。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歌尔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3次提起权属诉讼,主张敏芯股份的6项专利发明为梅嘉欣、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专利权归属于歌尔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

——在益方生物提交科创板IPO申请之前的2020年12月,上海倍而达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益方生物、贝达药业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该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于2021年4月12日——在益方生物提交科创板IPO上市申请前三天——召开庭前会议。上海倍而达诉称,益方生物和贝达药业以非法手段不正当地获得其技术,并擅自就相关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号为201910491253.6(该专利相关产品为BPI-D0316)、发明名称为“嘧啶或吡啶类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和医药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上海倍而达要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及后续获得授权后的发明专利归其所有,并要求益方生物和贝达药业配合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创板IPO于2021年6月28日被受理,其后,伟思医疗连续提起多项专利权属纠纷诉讼。麦澜德董事长在伟思医疗工作期间,即创建了麦澜德,伟思医疗以麦澜德合计9项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为由,对麦澜德提起了专利权属诉讼。

· 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纠纷

企业若存在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纠纷,显然直接影响营收;若后续最终被判决败诉,相关业务线不能继续生产/经营的后果、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均会对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无锡市好达电子的科创板IPO于2021年6月30日被受理,其时其与行业巨头村田制作所存在未决专利侵权诉讼。两个多月后的2021年9月,村田制作所再度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狙击,主张好达电子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共五种型号的滤波器对其造成侵权行为。

——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创板IPO于2020年6月30日被受理,同样在两个多月后,“紫光集团”以紫光照明侵害“紫光”、“清华紫光”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发起诉讼。审核机构在对紫光照明的问询中,要求其说明其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常州聚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创板IPO于2021年6月29日被受理。2021年8月31日,江苏索特以常州聚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单晶硅正银系列浆料产品落入了专利号为 201180032359.1、201180032701.8 的发明专利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每案各1 亿元。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提交了科创板上市申请,2019年5月10日金山医疗、金山科技以八件专利起诉安翰科技专利侵权。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 年 12 月 7 日科创板被受理时,存在被全球基因测序巨头美国 Illumina 公司诉专利侵权的系列诉讼,涉及17 个国家或地区。

——2019年9月26日,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科创板IPO上市申请,但在2020年5月24日IPO终止。据披露,2016年以来,宜搜科技作为被告的诉讼共计68起,其中多数涉及著作权相关纠纷。截至闯关科创板前夕,还身负6起未结诉讼。

· 专利无效诉讼

如前文所述,申报科创板IPO的企业需同时满足的4项基础指标中,包括“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这一硬性要求。对于一些专利数量较少、勉强达到此要求的企业,若在科创板IPO进程中遭遇专利无效诉讼,被无效的专利权被认为自始至终不存在,则相关企业很可能因此导致不满足科创板基础指标的要求而导致上市失败。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创板IPO进程开始后的两个月后,2020年7月21日,光峰科技发布公告称针对极米科技招股书明书里披露的16件发明专利,全部提出了专利无效请求。

2、应对与对上市的影响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发现,多家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时机为科创板IPO被受理后的2-3个月前后,此时企业往往处于首轮审核问询阶段,突如其来的诉讼往往打乱了企业原本的节奏,也影响公众舆论对企业的评价。竞争对手选择在此时发起诉讼,可谓精准狙击。从诉讼情形来看,既包括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纠纷等常规知识产权纠纷,还包括针对科创板特点的针对发明专利提起无效诉讼的“釜底抽薪”式狙击。从索赔金额来看,甚至可高达每案1亿元。从诉讼的发起地域来看,不仅局限于国内,海外业务量大的企业可能同时在多个国家或地区遭遇系列诉讼的狙击。遭遇诉讼后企业如何应对,是值得关注的要点。

以上文提及的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在金山医疗、金山科技以八件专利起诉安翰科技专利侵权后,安翰科技对上述八件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反诉。截至2019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八件专利中的六件作出“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但另外两件维持有效。2019年11月25日,安翰科技主动撤回了科创板上市申请。据媒体报导,安翰科技称“鉴于相关诉讼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诉讼周期较长,预计无法在审核时限内彻底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才主动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一年后的2020年8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安翰科技的产品均未落入上述涉案两件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然而,也无法改变安翰科技冲刺科创板IPO失败的结果。

通常而言,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后,反诉对方知识产权无效是常规的操作。但从安翰科技的案例来看,由于相关程序漫长,即便最终涉诉专利被判定为无效,或被认定为不侵犯涉诉专利的专利权,可能也难以挽回IPO的失败。以多件权利要求并不稳固的专利对IPO进程中的企业发起密集诉讼狙击,究竟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也一度成为业内探讨的议题。

而在审核问询过程中,克服诉讼的不利影响,最终“带诉过会”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2020 年 12 月 15 日翱捷科技的科创板上市申请被受理,一周之后的 2020 年 12 月 22 日,展讯通讯以翱捷科技为被告,接连提出了 6 起诉讼,合计标的金额为 2.3 亿元。翱捷科技出具分析,认为若相关诉讼败诉,将所需承担的合理赔偿金额、所需负担诉讼费用加总后并考虑可能发生的其他诉讼,合计将不超过 7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账面现金 45,559.55 万元的 1.54%、账面营运资金 88,969.84 万元的 0.79%。 因此,即使相关诉讼败诉或专利无效,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及费用均较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1 年 12 月 14 日,翱捷科技于科创板注册生效。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在2022年12月2日上市委公布了对益方生物暂缓审议,并且主要关注了益方生物与江岳恒相关专利和商业秘密纠纷的事实情况和最新诉讼进展。而益方生物聘请的诉讼律师的专项说明认为,相关侵权诉讼的产品并不落入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即使败诉,也不应影响其在研产品的上市和销售,亦不应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2年4月6日,益方生物于科创板注册生效。

此外,在IPO进程中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后,与诉讼发起者达成和解或者支付竞争对手专利许可费,也是不少企业选择的方式。尽管此种方式可能付出高昂的费用,但若能快速消除诉讼对IPO审核的不利影响,也可作为企业的应对选项。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创板IPO于2021年6月29日被受理。宁波盈芯在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6日和2021年10月2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奥比中光提起了5项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并要求索赔7850万元以及承担案件相关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两个月后,相关诉讼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迅速收场。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提交上市申请,2022年3月10日提交注册,2020 年 6 月 1 日和 2020 年 8 月 19 日、2021 年 4 月 9, Tigo Energy Inc.多次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法院起诉加州昱能、华州昱能、昱能科技在美国销售的智控关断器产品存在侵犯 Tigo 专利权的情景。2021 年 4 月 21 日,昱能科技与 Tigo 就知识产权事项和相关诉讼达成和解协议。

由此可见,企业在IPO进程中面对知识产权诉讼时,首先综合考虑相关诉讼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涉诉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是否真正落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范围、反诉的时间与成本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拟定合理应对策略。

三· 拟科创板IPO企业的关注要点与启示

为了防止科创板IPO进程中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狙击带来的上市失败或付出高昂代价的不利后果,拟科创板IPO企业可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总体规划。对于无法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建议及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并注重专利的有效布局。在专利布局前,考量专利与自身和竞争对手产品的对应性,竞争对手规避设计可能性,专利类型、地区、强度布局合理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行业技术调研、检索和分析,以确定合理的专利组合布局方案。对于涉及核心技术的已授权专利,同样有必要进行专利权稳定性检索,并评估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的风险。同时,应针对行业内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与已授权的专利进行全面分析,分析和判断自身的产品和/或技术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并提早进行防范。

四· 关于集微

爱集微成立于2008年,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南京均有业务布局,是面向全电子行业产业链,集行业融媒体矩阵、企业品牌营销策划、投融资服务、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研究、职场服务为一体的,ICT领域权威的产业服务机构。

五· 关于集微知识产权团队

“爱集微知识产权”由曾在华为、富士康、中芯国际等世界500强企业工作多年的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以及资深专利审查员组成,熟悉中欧美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和实务,在全球知识产权申请、布局、专利分析、诉讼、许可谈判、交易、运营、一站式托管服务、专利标准化、专利池建设、IPO上市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的愿景是成为“半导体行业卓越的知识产权战略合作伙伴”。详询:吴先生(18510589936),ijiwei_ip@lunio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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