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法院一审已驳回原告梁健湛相关诉讼请求

来源:爱集微 #ST曙光#
1.5w

集微网消息,12月10日,ST曙光发布公告称,12月9日,公司收到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中,法院驳回原告梁健湛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曙光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曙光股份股东梁健湛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将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七名召集股东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梁健湛认为:

(1)第三人不具有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案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中,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实际上是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因此应当依法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使权利。该股东不具有以自己名义行使提案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的法律资格。

(2)案涉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对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3)涉案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原告诉请撤销应予以支持。涉案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

第三人述称:

(1)梁健湛主张的召集人未履行前置程序的事实不成立。第三人等召集人依法履行了自行召集案涉股东大会的全部前置程序,案涉股东大会自行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梁健湛主张“案涉股东大会因会议地点变更且未设置会议变更指引,未履行公告义务剥夺参会股东的投票资格”与事实不符。会议地点会议室的调整且未设置会议室变更指引并不影响股东参会和行使股东投票表决权利。

(3)梁健湛主张“案涉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事实不符。召集人具备曙光股份股东资格并有权召集案涉股东大会,案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曙光股份辩称:(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2)不同意第三人的答辩意见。

另外,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关纠纷案件相关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一)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2年7月6日,原告公司股东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要求:1.判决确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2.判决公司及时办理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将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该案件已于2022年10月12日,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处于正在审理状态。

(二)公司董事吴满平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2年8月23日,原告吴满平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要求:1.裁定第三人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自行召集的2022年辽宁曙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禁止曙光股份及第三人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2.裁定限制贾木云、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所持曙光股份股票的表决权,限制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时,将公司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列为第三人。

2022年9月5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吴满平诉讼行为保全的申请,裁定在本案终审裁决文书生效前禁止实施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该案件已于2022年10月17日,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处于正在审理状态。

(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2年5月12日,曙光股份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撤销2022年5月5日以“曙光股份”名义作出的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判令禁止被告执行于2022年5月5日以“曙光股份”名义作出的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校对/占旭亮)

责编: 邓文标
来源:爱集微 #ST曙光#
THE END

*此内容为集微网原创,著作权归集微网所有,爱集微,爱原创

关闭
加载

PDF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