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要求美国人、多边国家配合出口管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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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网公布了《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权力和控制管理》中的政策声明,提出了对美国人的管制、对多边国家的出口管制要求,并要求美国国安部门和外交部共享出口管制信息,提倡各界人士积极提供指导。

具体如下:

(1)只有在充分考虑对美国经济的影响之后,并且仅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出口管制。具体为,限制出口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组合的军事潜力有重大贡献的物项,这些物项将证明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有害;必要时限制物品出口,以大大推进美国的外交政策或履行其宣布的国际义务。

(2)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要求,为下列目的管制美国人的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以及具体活动,无论其位于何处。

(3)美国的国家安全要求美国保持其在科学、技术、工程和制造业领域的领导地位,包括对创新至关重要的基础技术。这种领导作用要求美国人在全球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必须不断评估实施本章对这种领导力和竞争力的影响,并在根据本标题第4812和4813条实施控制时应用,以避免对这种领导力产生负面影响。

(4)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要求美国参加符合美国政策的关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多边组织和协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这些国家的政府通过和一致执行对符合此类政策的物项的出口管制

(5)出口管制应与多边出口管制制度相协调。多边出口管制最为有效,应针对那些能够被用来对美国及其盟国构成严重国家安全威胁的核心技术和其他物项进行调整。

(6)单方面对从外国来源广泛获得的物项实行出口管制,在防止最终用户获得这些物项方面一般效果较差。为了保护美国的具体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应限制单边出口管制的实施

(7)有效管理出口管制需要美国政府内外清楚地了解哪些物项受到管制,并应建立有效的程序来定期更新管制措施,例如增加或删除这些物项。

(8)出口管制制度必须确保其透明、可预测和及时,具有灵活性,以应对未来的新威胁,并允许所有相关的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机构无缝获取和共享出口管制信息

(9)实施和执行美国出口管制需要强大的监测、情报和调查能力,对违规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并有能力迅速阻止未经批准的转让。

(10)出口管制补充了美国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和条例,包括控制向某些外国人转让关键技术,并作为国家安全政策的关键要素。因此,总统应酌情与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和其他联邦机构的负责人协调,制定一个定期和强有力的程序,以识别新兴和其他类型的关注关键技术,并在必要时规范向外国人的发布,无论基础交易的性质如何。这种识别工作应利用美国政府、工业界和学术界所有相关部门的资源和专业知识。这些努力应当是对多边出口管制制度下受管制物项清单现代化和更新的传统努力的补充。

(校对/赵月)

责编: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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