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意见。按照《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在充分调研、征求骨干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基础上,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7月10日至7月3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1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条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8月10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8月25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2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适时调整。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校对/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