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镇海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加快推进镇海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引进和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加速培育和壮大集成电路企业、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发和创新、完善集成电路产业生态。
鼓励引进和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
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20%、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励。对设备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0%、最高800万元给予奖励。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级投资奖励计划。对列入市级投资奖励计划的项目,不再按上述条款进行奖励,区级财政按照市级奖励额度50%给予奖励;其中,固定资产5亿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重大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00%给予奖励。
项目开工后,可以按照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研发)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且技术团队到位5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且技术团队到位10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最高8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集成电路产业头部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的项目落户用地,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可按照不低于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四条 对于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落户运营一个会计年度后,给予办公研发或生产用房等场地租赁费用的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每平方每月单价不超过35元/平方;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于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购买办公研发或生产用房等场地实际购置价格的8%给补助。
单家企业享受本条款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实际到位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给予新增贷款不超过LPR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奖励。
加速培育和壮大集成电路企业
第六条 对集成电路企业按细分行业,分阶段给予上台阶奖励:
芯片设计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享受过落户补助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晶圆制造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25亿元、5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材料装备和封装测试类: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第七条 支持区域内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对区内集成电路上下游企业重点环节产品采购给予奖励。
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按照封测费用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开放产能为企业代工流片(8寸片及以上)的,按照每片(按8寸折算)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对企业首购首用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或模组,且年度采购金额累计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首购首用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且年度采购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发和创新
第八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卡脖子”技术及进口替代技术研发,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未转移到镇海区行政区域以外)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专利权未转移到镇海区行政区域以外)达到10件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院校、科研机构主导和参与集成电路产业标准制订,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主导修订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生态
第十条 鼓励引进和新建集成电路设计、测试及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其项目设备自筹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服务区内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超过20家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联动市级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分期实施并按市场化机制运行。(校对/赵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