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传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伟民、许小丽、徐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行为:
一、重大信息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时间早于指定媒体披露时间
2022年6月24日,传艺科技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外发布了钠离子电池业务未来规划、技术水平等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但直至2022年7月9日才正式通过《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披露相关事项。
传艺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批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传艺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邹伟民、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小丽,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重要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2023年7月24日,传艺科技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钠离子电池产品订单的公告》,称公司获得某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子公司的订单,并进入某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商供应链体系。经查,公司获得的订单系客户用于小批量测试,后续能否获得大批量订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进入供应链体系”不等同于被认定为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公司未充分说明双方后续合作仍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023年7月28日,传艺科技披露《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钠电池业务大额在手订单充足。经查,其中某大额在手订单(占在手订单金额79.03%)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已超出约定交货时间3个月,且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传艺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传艺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邹伟民、董事会秘书徐壮,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传艺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校对/占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