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因六氟磷酸锂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深圳新星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传票,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航盛”)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保全申请,要求松岩新能源支付违约金、损失等人民币18,024,000元,并冻结了松岩新能源中国农业银行全南县支行银行账户资金10,138,223.84元。
经诉讼过程中变更,贵州航盛具体诉求如下:
(1)判令原告与被告2023年4月2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NHS230429001-X的《采购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解除;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9,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为人民币72,015.55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400,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照合同价款18,400,000元的1%,自2023年5月20日起计 算至实际发货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为人民币11,224,000元)。以上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共计人民币30,896,015.55元。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近日,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了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3)黔01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2023年4月2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3年10月11日解除;
(2)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货款9,166,816.09元,并赔偿损失5,690,000元;
(3)驳回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280元,保全费10,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206,280元,由原告贵州航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066元,由被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负担104,214元。
深圳新星表示,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已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