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集团与瑞浦兰钧订立多项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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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与控股股东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了采购框架协议、销售框架协议、物业租赁框架协议及服务框架协议,上述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持续关联交易。

根据采购框架协议,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将向瑞浦兰钧集团出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正极材料、隔膜、负极材料及其他材料、设备产品、不锈钢产品及光伏产品。截至2026年、2027年及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42亿元、5.2亿元及8.5亿元。

根据销售框架协议,瑞浦兰钧集团将向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出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池产品及回收材料。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修订原有产品销售框架协议的产品范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产品范围将包括回收材料。销售框架协议期限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须待独立股东批准。截至2027年及2028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35亿元及4.74亿元。

根据物业租赁框架协议,瑞浦兰钧集团作为出租人,将若干物业租赁予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协议期限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6年、2027年及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16亿元、3,870万元及3,870万元。

根据服务框架协议,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将向瑞浦兰钧集团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期刊出版、劳务、餐饮、住宿、医疗服务、交通、差旅服务、清关服务、维修服务、安保服务、港口装卸服务、工程审计以及工业能源及公用事业的采购。协议期限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6年、2027年及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01亿元、3.48亿元及3.37亿元。

瑞浦兰钧董事会认为,各框架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乃于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或较佳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与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作为青山集团生态圈内的企业,于新能源供应链的不同阶段营运,能够实现有效的业务协同。采购框架协议使公司能够获得稳定且具成本效益的关键原材料供应,销售框架协议为公司提供稳定的销售渠道及需求基础,物业租赁框架协议有助于提高资产利用率并带来稳定的租金收入,服务框架协议则使公司能够受惠于青山印尼工业区内的现有基础设施及设备。

于本公告日期,青山集团直接及间接控制瑞浦兰钧已发行股本总额约57.92%,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青山集团及其联系人为公司的关联人士。

责编: 邓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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