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明确多项制度及决策程序,保障公司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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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光韵达发布公司章程公告。

公司设立于2008年,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576.1391万元,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广泛,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等多个领域。

在股份方面,公司可按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在特定情形下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在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股份也有限制。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多项职权,包括选举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等。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股东会,有严格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及表决流程。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等,也有明确的权限和决策程序。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满足一定条件时进行。还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对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业务,聘期1年可续聘。

在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方面,公司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当出现章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公司将修改章程,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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