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印发,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内容为:
(一)战略定位及设立原则。新设“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简称“母基金”)。母基金作为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基金,紧紧围绕推进“两先区”、“三个中心”建设,聚焦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产业领域,针对产业链上下游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构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三大类基金投资体系,进一步发挥引资、引技、引才的放大器作用。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二)组织形式及规模。为保证母基金具有独立主体且权责明确,母基金组织形式设定为有限合伙制。母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母基金投资收益等,由市财政结合政府财力及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立需求情况等逐步注资。
(三)管理架构。由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机构和咨询委员会组成。基金理事会为母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副市长担任理事长,主要职责为审定母基金管理制度、子基金设立方案、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理事会常驻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发展局、金运公司、国运公司。根据母基金投向,将市卫健委、市文旅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市县政府设为非常驻单位。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理事会确定,主要负责对母基金进行业务运营,承担子基金设立方案的征集、合规性审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定期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意见,发挥智库作用。
(四)运作模式。母基金原则上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原则上不进行直接投资。子基金原则上应履行公开征集、受理申请、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决策审批、方案公示、批复方案、方案实施等程序。子基金实行分类管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具体分为天使类子基金、创业投资类子基金、产业发展类子基金。天使类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具有原创性技术或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的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投资;创业投资类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产业发展类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中后期企业投资。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国运公司)分别负责制定天使、创投、产业类子基金工作指引。
(五)出资比例。考虑不同类型基金的社会资本参与度,原则上母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含,下同);对创业投资类子基金不超过30%;对产业发展类子基金不超过20%。市区联合出资的,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省市区联合出资的,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体现市场化特征。
(六)返投要求。为吸引更多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到我市投资,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如子基金在我市注册、纳税的,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返投比例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
(七)绩效评价。为加强对母基金及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双评价”制度。即:理事会办公室对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以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社会效益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其管理费支付比例的重要依据。
(八)风险容忍机制。设立尽职免责条款。对母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的,只要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不追究决策机构、相关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责任。
(九)其他事项。为发挥全市政府引导基金合力,原则上我市县区主导设立的、与母基金投向相同的政府投资基金(不含直接投资),统一归口母基金理事会管理备案。(校对/刘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