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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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指出,合作区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以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线,使社会资本投资于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向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相关产业,包括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等。

以下为《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总则

投资对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为符合《总体方案》的重点产业导向的项目。

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市场化基金管理人丰富的项目库储备,结合合作区产业布局遴选项目资源,引导被投企业落户合作区。

政府投资基金通过直接出资或者间接出资等形式设立和投资各类市场化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执委会)授权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政府投资基金对重大项目、重大基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

运作原则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按照以下“执委会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

(一)执委会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合作区执委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总体方案》的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市场化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

(三)科学决策。合作区执委会层面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规模等;委托专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市场化基金;

(四)防范风险。对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人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

管理架构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管理运营架构。政府投资基金作为合作区财政出资设立的母基金,投资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及投后管理、退出等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委托给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方式

政府投资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或者受让权益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主体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设立运作

子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子基金管理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子基金架构适用条件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其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资比例: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子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天使投资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

(三)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合作区内符合《总体方案》的重点产业导向的项目;

(四)投资比例限制: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百分之三十;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实缴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十;投资于单一项目的专项子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合作区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中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一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合作区之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合作区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合作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入合作区并且承诺迁入后五年内不迁出;

2.注册在合作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合作区(该子公司净资产应当不低于子基金对该被投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

(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参投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除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形以外,子基金管理费率每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且对政府投资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任一出资人。

管理费和激励机制

让利条款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遵循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政府投资基金收回的全部款项在扣除出资本金金额和应缴的各项费用、税费之后,年化收益率超过百分之六的,对于超过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按如下条件让利给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

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合作区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可以获得让利,让利的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让利比例=(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合作区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金额-0.3)/3*100%。让利的比例最高上限为百分之一百。

让利给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部分由子基金管理人确定分配方案。

让利对象

政府投资基金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让利条款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或与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校对/刘沁宇)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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