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苏大维格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陈林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林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并决定对苏大维格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经查,2023年9月14日,苏大维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
据悉,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前期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复发布后,下午开盘后公司股价快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上涨 20%。
公司前述回复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光刻机”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该“光刻机”与回复中所称的“芯片光刻机”存在显著差异。公司未能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销售的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具有误导性。
江苏证监局指出,陈林森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误导性陈述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苏大维格表示,公司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将继续加强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的培训力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