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悉,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公告显示,商务部4月22日收到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共聚聚甲醛产量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自2024年5月1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5年5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曾发起一次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相关地区各公司向中国缴纳6.2%~34.9%幅度不等的反倾销税。(校对/武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