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0日,奥克股份接连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公司及董事长朱建民、总经理朱宗将、财务总监刘冬梅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追责,相关违规事项涉及子公司超5900万元白银出售交易。
经查,奥克股份全资子公司江苏奥克化学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19日,分别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售白银1995.3738千克、2991.7907千克,上述交易成交金额合计5922.75万元。针对该重大交易事项,奥克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内容迟至2026年1月30日才在公司《关于子公司出售贵金属资产公告》中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
深交所指出,奥克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1.1条、第7.1.2条的规定,董事长朱建民、总经理朱宗将及财务总监刘冬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问题,吸取教训并及时整改。
辽宁证监局则认定,公司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朱建民、朱宗将、刘冬梅未按上述办法相关条款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奥克股份及上述三位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辽宁证监局提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此次收到监管函和警示函的事项,奥克股份董事会作出相关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要求深入反思,对存在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整改,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确保后续对相关事项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并披露,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