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4G以下的行动通讯标准,主要应用在智能型手机、平版计算机、电视、机顶盒、基地台、路由器等。但5G的兴起加速物联网的发展,由于物联网的相关产品更广泛,因此需要授权的厂商比起过去4G时期多很多。在5G标准必要专利的时代,需要为这些新加入的家电和汽车厂商,也制订一个公平合理的授权方式。欧盟CEN/CENELEC工作坊于2019年6月正式公布了「5G和物联网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原则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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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组织与FRAND授权问题
各种电子通讯标准,都是由国际上的标准制订或发展组织制订,例如,WiFi标准是由电机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制订。而行动通讯的4G、5G标准,则是由「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Thi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简称3GPP)负责统筹各区域的电信标准组织,参与3GPP的区域标准组织,包括美国「美国电信产业解决方案联盟」(The Alliance for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Solutions,简称ATIS),及欧洲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ETSI)。
但是,标准发展组织在讨论、决定标准时,虽然要求参与标准制订发展的参与者,必须签署RAND(合理、无歧视)或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授权承诺,但实际上还是有许多问题。主要问题有三:
1、透明性问题:哪些是标准必要专利(SEP)?由于标准发展组织只接受各参与者自己宣称所拥有或申请中的专利为标准专利,不会验证其真实性,导致标准制订组织中登记的宣称专利,到底有多少真的是标准必要专利,无法确定[1]。
2、FRAND授权的内涵为何:标准发展组织不会说怎样才是FRAND授权,导致全世界各国主要法院,透过个案判决,以及怎样的授权费率,才适合理、无歧视的授权金[2]。
3、诚信协商与纠纷解决:欧洲法院在2015年的Huawei案中,建立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前,必须先经过诚信协商,而诚信协商到底如何进行,协商不成时,到底是透过法院,还是可以透过第三方仲裁机制加以解决,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方式[3]。
欧洲执委会正在进行研究
因此,欧盟执委会认为,在5G和物联网,有更多的厂商需要授权。过去十余年来各电信标准指定组织,都没有想要解决上述几个问题,且各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可能没有跨全欧盟的权力。
故欧盟执委会于2017年11月29向欧盟议会、欧洲理事会等提出「关于建立欧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处理方式」(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setting out the EU approach to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COM(2017) 712 Final)的报告。欧洲理事会2018年3月12日接受欧盟执委会的方向,故欧盟执委会目前正在研究中,将于2020年提出正式的建议。
CEN/CENELEC工作坊
在欧盟执委会正式提出具体成果之前,欧洲另外几个标准发展组织,决定对5G和物联网的授权,提出更明确的授权指引。
欧洲主要有三个标准发展组织,分别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简称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ETSI)。
过去欧盟的电信标准主要是由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制定,但5G和物联网的时代,会有其他家电、汽车等厂商加入授权行列,因此,CEN和CENELEC这两个组织也想为其会员建立5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指引。
早在之前,CEN和CENELEC这两个组织共同发起了CEN/CENELEC工作坊。该工作坊由CEN各国代表、CENELEC各国代表、以及相关电子通讯厂商、电器厂商代表加入,并发展出所谓的CEN/CENELEC 工作坊协议(A CEN/CENELEC Workshop Agreement,简称CWA), 目前已有数十个CWA协议。
5G和物联网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的原则和指引
过去虽然许多行动通讯相关公司很熟悉4G标准以下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但是其他电器厂商未必熟悉,因此,CEN和CENELEC 共同组成了工作坊,并希望提出相关的CWA。2019年6月,CEN/CENELEC工作坊正式提出了「5G和物联网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的原则和指引」(Principles and Guidance for Licens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n 5G 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 (IoT))[4],编号为CWA17431,以下简称「5G和物联网授权原则和指引」。
其中,除了这两个组织的主要欧洲各国的代表之外,还有部分欧洲主要大公司参与发展与认同CWA17431,包括Cuirassier、Dolby Laboratories Inc.、EnergySquare、Ericsson、Fractus、France Brevets、IKUSI (VELATIA)、InterDigital、KNOWENCE、KONINKLIJKE PHILIPS N.V.、Mitsubishi Electric、Nokia、Orange、OSTIUM Group、Panasonic R&D Center Germany GmbH、Qualcomm、Vitirover等公司[5]。
值得注意的是,高通(Qualcomm)既然加入了这个工作坊的讨论,当然就会坚持其过去的一些授权方式,因而在最后通过的授权原则中,不会直接挑战高通过去有争议的授权方式。
另外,就拘束力方面,虽然CEN/CENELEC 工作坊协议是供CEN和CENELEC的会员国参考,但并不能被认为是CEN和CENELEC正式通过的官方标准,也没有直接的拘束力。
「5G和物联网授权原则和指引」的内容
「5G和物联网授权原则和指引」的内容主要可以分成二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授权的原则和指引,其内容主要来自于过去信息通讯科技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经验,包括了行动通讯的标准必要专利,以及WiFi等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经验。但因为物联网的授权可能与过去的方式有所不同,所以该原则写的比较广泛,以保留未来发展弹性。
第二个部分属于Q&A。最后也提出对5G和物联网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的期许。以下介绍其六个主要原则及其指引。
原则1: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应该允许该专利科技的近用,以实施和使用该标准[6]。
本原则所指的「专利科技」,只限于专利权人同意将该专利科技纳入标准,做出授权承诺,且真正涵盖在该标准中。
标准必要专利的近用,可以透过双方直接授权,也可以在供应链的某一点上间接授权,或者在近用时已经不需要获得授权。近用应该直接提供给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且间接地提供给这些公司的供货商。
标准必要专利之授权,应该站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条件上。
一般而言,在供应链上的单一点上对产品和服务授权,是有效率的方法。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该考虑,授权双方在彼此具体产业上的授权惯例,以决定在哪一个最适当和有效率的时点进行授权。
原则2: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潜在被授权人都应该对彼此出于诚信(act in good faith),希望能实时、有效率地签署FRAND授权[7]。
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相信,实施该标准的当事人正在侵害该标准必要专利,且需要获得授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该通知该当事人,说明主张的侵权,并要求其进入FRAND授权的协商。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该提供潜在被授权人,关于其标准必要专利清单和为何需要获得授权的信息。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该提出初步授权要约,并说明为何该要约属于FRAND。如果潜在被授权人不同意,其应该立即提出反要约,并说明为何其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要约不符合FRAND,而反要约才符合FRAND 。
潜在被授权人在协商的同时,可自由挑战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专利的必要性与有效性,但不应该利用其作为不必要的授权协商拖延。
原则3:每一方都应该提供给他方,在符合保密方式下,与实时签署FRAND授权合理必要的信息[8]。
如果任一方要求,双方应该立即签署合理的保密协议,以方便机密信息交换。
对第三人的契约保密义务也可适用,并限制交换的信息。
原则4:公平合理之对价,应该基于该获得专利之标准科技,对用户的价值而定[9]。
公平合理对价,要平衡该科技贡献给标准的诱因,以及近用该标准化科技的成本。
在估算公平合理对价时,应该合理商业交易者在协商专利授权时会考虑的事实与环境。
从商业协商中获得的可比较的授权,通常是可信赖的指标,以判断该获得专利的标准化科技对该授权产品或服务之用户的价值。
其他可考虑的指标包括,消费者需求、获专利之标准化科技的可衡量利益,实质上相同产品有和没有标准化科技的价格差异。
该对价是否公平合理之估算,进行再次检查时,也可考虑使用者对相关标准可能负担的公平合理授权金的加总。
如果加总权利金过高,会导致广泛使用该标准无法达成;如果加总权利金过低,可能不足以提供诱因让厂商将该科技贡献于标准。
原则5: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应该对相同地位的竞争者采取歧视[10]。
无歧视(Non-discrimination)原则,并不要求对相同情况的被授权人要约或同意的授权条件必须一模一样。
原则6:如果当事人无法在合理时间期程内签署FRAND授权协议,他们可以同意寻求第三方决定FRAND授权条件,或者是法院,或是有拘束力之仲裁[11]。
任一当事人,要求于公平且有拘束力的仲裁过程,以解决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范围FRAND授权条件,不应被看作为不诚信的行为。
如果对造没有合理理由,不能拒绝这个要求。
调解、仲裁、法院裁判或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讨论,并应该被滥用为,不合理的拖延协商与签署授权。
结语
上述6大原则,大部分均采纳了近年来各国法院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几个重点。例如,合理权利金的计算,包括了可比较授权,以及用权利金加总作为检查方式(原则4),并也纳入了欧洲法院2015年Huawei案所要求的诚信协商与第三方决定等制度(原则2及原则6)。唯一比较可以看出高通公司坚持的,就是授权的厂商在供应链中,并没有采取最小可销售单位作为授权时间点,而是允许双方选择任一适当的供应炼中的某一家厂商作为授权对象(原则1)。
整体而言,此一CEN/CENELEC工作坊的「5G和物联网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的原则和指引」,对于5G和物联网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阶段,提供了更为公平、清楚的授权指引。但是对于标准发展组织的宣称专利的登录制度,并没有着墨。而这一点,就要期待2020年中欧盟执委会是否会提出更有突破性的法规文件或修法建议了。
备注:
1、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setting out the EU approach to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COM(2017) 712 Final, at 3.
2、Id. at 6-8
3、Id. at 9-11.
4、CEN Workshop Agreement, Principles and Guidance for Licens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n 5G 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IoT), including the Industrial Internet, CWA17431:2019.
5、Id. at 3.
6、Principle 1: Owners of patent rights which are essential for using standardised technologies (SEPs) should allow access to that patented technology for implementing and using the standard.
7、Principle 2: Both the SEP owner and the potential licensee should act in good faith with respect to each other with the aim of concluding a FRAND licence agreement in a timely and efficient manner.
8、Principle 3: Each party should provide to the other party, consistent with the protection of confidentiality, information that is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enable the timely conclusion of a FRAND licence.
9、Principle 4: "Fair and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based upon the value of the patented standardised technology to its users.
10、Principle 5: A SEP owner should not discriminate between similarly situated competitors.
11、Principle 6:If the parties are unable to conclude a FRAND licence agreement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frame they may seek to agree to third party determination of a FRAND licence either by a court or through binding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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