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知识产权诉讼专题(第3期)——申报IPO前知识产权的诊断与完善,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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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以来,已有多家科创板公司披露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纠纷。结合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科创板上市的影响已得到普遍认可。对于拟科创板上市企业,应该如何通过诊断,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实力,才能避免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影响上市进程和上市结果,是业内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本期专题的主要内容。

科创板知识产权诉讼常见情形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无效诉讼,本期根据这三类情形,逐一分析对应的规避方法: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申请量的迅速增加,细分领域知识产权数据量庞大,大部分企业在判断自身实施技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也并不清楚应该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一般采用的应对措施包括:

(1)不侵权抗辩,不侵权抗辩是指主张没有落入对方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由进行抗辩。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相同原则)、等同原则,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

(2)无效对方知识产权:收集足够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发起行政诉讼主张对方知识产权无效,被无效的知识产权相当于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侵权。

(3)支付一定的费用,达成和解。

(4)分析对方产品是否落入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通过反诉互为原告被告,最终达成和解或减少损失。

然而,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在法院没有公布判决结果前,仅在招股书或者答复文件中陈述不侵权抗辩内容,效果可能并不理想;无效对方涉诉知识产权,是一劳永逸的办法,但是知识产权无效周期长,上市审核期限有限,无效结果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风险也非常大;竞争对手选择在企业科创板上市期间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要达成和解,付出的代价可想而知;而最后反诉的方式,更是需要分析对方产品和我方知识产权,收集证据,即使拥有反诉的条件,也无法立时达到效果。

所以,为了预防科创板期间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侵权风险,需要在上市筹备期间,诊断侵权风险,制定应对策略,收集应对材料。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主营业务收入产品侵权风险全面分析。将上市财报周期内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产品(包括计划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进行全面侵权风险分析,包括产品商标、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结构、原材料、配件及配件的组合方式等,一一制定检索策略,发现侵权风险。同时,需要对核心技术获取溯源,排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2)风险持续监控。由于知识产权公开有一定的时限,无论是否发现有侵权风险的知识产权,都需要持续监控,监控产品是否落入新公开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3)消除或规避风险。风险分析和持续监控的过程中,发现了有侵权风险的知识产权,可以根据权利人情况、知识产权本身情况、企业资源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规避方案:

如:权利人非竞争对手,可以通过权利转让、权利许可等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权限;若权利人是竞争对手,可以通过无效检索查找无效证据,获得无效证据后,可以以无效证据为筹码,进行谈判,获得低价许可的机会,也可以提起无效诉讼,无效相关知识产权;若未检索到无效证据,可以分析该竞争对手的产品情况,查找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布局盲点,申请知识产权,或者找到竞争对手有侵权风险的知识产权,通过购买、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该知识产权,收集起诉证据,增加谈判筹码,促成相互许可。

2.专利权属纠纷

专利权属纠纷主要来源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职务发明。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

这就意味着,合作开发时,若没有约定成果归属,无论是哪一方申请的专利,专利权归双方所有;委托开发时,若没有约定成果归属,专利申请权归受托方;新入职不满一年员工做出的发明创造,若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任务有关,属于原单位。

在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概括了规避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方法。

标准中,条款6.1.4入职: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6.1.5离职: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7.5合同管理:c)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等。

由此可见,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筹备期间,可以汇总核心技术专利的发明人,对比发明人入职日期和专利申请日期,排查职务发明专利权属风险;汇总核心技术来源,对于涉及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检查相关合同是否有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约定是否完整;若合同约定有缺陷,则尽快协商处理方法,有必要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3.专利无效诉讼

为满足科创属性,科创板上市企业需要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对于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较少的企业来说,专利被无效,很可能因为不满足科创板基础指标的要求而导致上市失败。即使是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较多的企业,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被无效,也很有可能被审核机构问询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和是否通过专利保护形成了竞争壁垒。

所以,无论是授权发明专利储备充足还是刚刚满足科创属性基本要求的拟上市企业,都应该关注专利被无效的风险。

预防专利无效诉讼给科创板上市带来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做好准备:

(1)科创属性相关专利的稳定性检索,保障核心技术专利不会被轻易无效。

(2)完善知识产权实力,储备足够授权发明专利(和竞争对手相比专利数量没有明显的差距)。

上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发现风险,规避风险,为即将到来的风险做好准备。在实际风险分析过程中,还应该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环境,技术发展状况,竞争对手人才储备、知识产权储备,竞争对手的市场战略规划等内容,只有全面分析,充分准备,知己知彼,才能够在市场竞争和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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