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知识产权诉讼专题(第4期)——IPO进程中恶意诉讼的判定标准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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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一直是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相关诉讼中,有相当数量企业被指控提起诉讼并非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蓄意阻扰竞争对手的上市进程,造成其企业商誉降低或牟取不当利益。这样的恶意诉讼对真正专注于研发、用心打磨出核心技术的科创企业造成沉重打击。本期专题围绕科创板IPO进程中恶意诉讼的特点,判定标准以及应对策略展开,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参考。

一、科创板IPO进程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特点

近年来,企业在冲刺科创板的关键时期遭受知识产权诉讼狙击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安翰科技,光峰科技等企业均曾指控对手发起的知识产权相关诉讼为恶意诉讼,部分企业更是因此导致冲刺科创板失败。

根据以往科创板IPO进程中企业遭遇的被指控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情况来看,此类诉讼常由同行业的直接竞争对手发起,并且常常卡点在上市审核的关键节点,且涉及的侵权诉讼金额较大,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引起审核机构的重点关注和问询,拖延申报进程,使企业既要分出精力应对诉讼又要面对审核机构的严格问询,分身乏术。在此压力下,企业很可能选择支付巨额和解费用与竞争对手和解,又或者暂停上市进程,延误了上市时机。此外,侵权诉讼的负面信息传导给市场和公众也会对企业的形象造成影响,使企业苦不堪言。

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判定标准

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定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如何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具体标准。目前业界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通常参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恶意诉讼应具备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参照此标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造成对方当事人实际的损害后果;(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下就构成要件具体说明。

(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

这里所谓的“提出了某项请求”,通常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并且已将另一方当事人拖入诉讼程序中,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一种不利的境地。这里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1)案例一,上诉人谭发文因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谭发文起诉腾讯公司,要求确认腾讯公司侵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将腾讯公司拖入专利侵权诉讼中,其已完成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行为,即满足构成要件一;2)案例二,上诉人张志敏因与被上诉人乔安公司、凯聪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张志敏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乔安公司提起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诉请明确,乔安公司亦应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实体判决,因此,张志敏实施了完整的知识产权诉讼行为,即满足构成要件一。

(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该构成要件是判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关键之处,也是双方当事人最容易产生争议之处。关于主观上恶意不仅体现在行为人对于其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提起诉讼。其中,判断是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提起的侵权诉讼的权利是否合法有效,常见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如:1)利用审查漏洞或不同专利审查形式的不同获得专利权,比如专利权人明确知晓其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具有授权前景,但利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审查员漏检的漏洞获取了专利权,并以该专利权为基础进行侵权起诉,又比如原告明知外观设计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却将原告已经销售或使用的产品外观注册专利,并以此提起诉讼;2)原告故意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进行诉讼,如原告之前已经放弃了专利权,致使专利权失效,但又以该专利为基础提起侵权诉讼;3)故意隐瞒侵权诉讼专利的信息。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上诉人谭发文因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腾讯公司于2000年设计QQ企鹅形象,取得了“QQ企鹅”系列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商标权”,并将该形象及商标进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谭发文于2008年12月23日申请“音箱(Xzeit迷你企鹅型)”外观设计专利,后于2010年12月6日授权,该专利与腾讯公司的QQ企鹅形象相近似,谭发文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将他人拥有在先权利的QQ企鹅形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其涉案专利权缺乏正当的权利基础。此外,腾讯公司曾在2010年12月6日提起诉讼,主张谭发文侵犯其QQ企鹅形象著作权和商标权,双方达成和解,即谭发文在此案之前就明确知道其专利产品侵犯腾讯公司拥有QQ企鹅形象的专利权,却仍然起诉腾讯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在腾讯公司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后,仍继续参与无效宣告程序和该案诉讼程序。由此,法院认为该谭发文行为不属于善意行使诉讼权利,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故意,即主观上存在恶意和过错。

案例二:上诉人张志敏因与被上诉人乔安公司、凯聪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张志敏于2016年1月6日提起诉讼,状告乔安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法院经过比对,认为虽然销售的产品落入专利范围,但凯聪公司在涉案专利前已经公开销售了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产品,因为该专利权实质上无效,而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销售该产品时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应该知道在先销售情况,却仍然提起诉讼,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另外张志敏就该案提出高达1000万元的损害赔偿,并要求冻结乔安公司1000万资金,该金额明显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即便侵权成立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具有诉讼维权之外的不正当目的,冻结资金会给乔安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由此,认定张志敏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起专利诉讼,后被无效就能简单的认定为恶意诉讼。比如,原告青岛德森木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福精磨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虽然请求方知晓国知局对涉案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是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仍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是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条件,且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能否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故诉讼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主观上不存在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客观上也未实施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

(3)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造成对方当事人实际的损害后果

实际的损耗后果既包含经济损失,比如律师费、公证费、资料费等等,还包括给企业带来的舆论压力,对企业形象的影响等等,特别对于科创板上市进程中的企业,在遭到侵权诉讼后,需要分出人力、财力去应对诉讼,在同时面对审核机构对诉讼的问询以及应诉相关事宜时,企业被迫先中止IPO上市进程,即便后续企业胜诉,但给企业造成的影响也难以挽回,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在判断侵权诉讼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损害时,也会将对企业形象、错失上市时机等等的负面影响考虑进去。比如:上诉人张志敏因与被上诉人乔安公司、凯聪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乔安公司为应对张志敏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给乔安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上诉人谭发文因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腾讯公司为应对案件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支付了代理费、公证费、资料费等费用等等。经法院核实后,即认定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第(3)点中我们已经分析了什么是实际的损害,而在认定侵权诉讼行为与产生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只要能够证明原告提起的诉讼能够导致企业产生这些损害或者能够说明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就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比如,企业在遭受侵权诉讼后,为了应对诉讼必然要有响应的律师费、公证费、资料费等等支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是由于侵权诉讼行为导致的。

应当注意的是,恶意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对企业利益、市场环境、科技进步都会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抵制打击,但在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时,必要要谨慎,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在打击恶意诉讼的同时,也应当把握恶意诉讼的认定尺度,避免恶意诉讼被宽泛的认定,矫枉过正,从而打击了真正维护自身权益企业的利益与信心。

三、科创板IPO进程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应对策略

在科创板IPO进程中,如何有效防范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需要政府、上交所、证监会以及企业的共同努力。比如: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及工作机制,构建协同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等;上交所可以针对设立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受害者的救济机制等等,帮助企业应对恶意诉讼。在这里我们主要对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进行说明,给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提供参考。

通常情况下,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后,企业会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主张涉案知识产权无效,或者基于自身知识产权提起诉讼反击,又或者主张和解,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具体如下:

(1)提起无效宣告

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前提是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专利有效,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授权的,其专利权稳定性可能较低,容易被无效。另外,即使已经授权的专利也可能因为审查漏洞比如审查员的漏检,导致其专利权也不一定稳定,因此,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后,可对原告的专利提起无效请求。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并规定了请求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因此,如果时间紧张,企业可以先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后再进行无效检索补充证据,节约时间。

(2)向对方提起侵权诉讼反击

对于科创型企业,通常都拥有相当数量的专利,在遭受侵权诉讼时,企业也可以对竞争对手的技术和产品进行排查,分析其是否有产品落入了自己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向对方提起侵权诉讼反击,给对方施加压力,以争取和对方尽快解决纠纷。

(3)主动和解

当遭遇竞争对手侵权诉讼时,首先要对侵权事实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可以主张与竞争对手和解以尽快处理诉讼。另外,由于侵权诉讼周期长,结果具有滞后性,如果侵权诉讼行为对企业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那么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对造成的损失也就难以挽回,此时企业也可尝试与竞争对手和解,从而尽快消除侵权诉讼的影响。

除了上述常规应对侵权诉讼的举措,本文还提供一些针对科创板上市进程中的企业在遭受恶意诉讼后的应对策略,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具体如下:

(1)积极应对审核机构问询

当企业在科创板IPO进程中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时,极易引起证券监管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关注、问询,此时能否有效应对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对企业上市进程非常关键。在面对证券监管部门的质疑时,企业应当围绕关键问题进行针对性答复,证明相关侵权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不大,这里提供一些答复思路供企业参考:比如:

1)企业可以对涉诉专利的权利稳定性提起质疑,分析其被无效的可能性,当专利权不存在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

2)说明侵权产品与涉诉专利权的关系,分析侵权可能性,比如经过分析发现不存在侵权可能性或者侵权可能性很小,那么有助于打消证券监管部门疑虑;

3)说明侵权产品与企业主营产品的对应关系,如果侵权产品并非企业主营产品,对企业的营收贡献很低,则可以说明即使被认定为侵权,也不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造成严重影响;

4)在科创板IPO进程中遭遇的侵权诉讼案例中,起诉方往往故意主张高额赔偿以尽可能牟取大的利益,此时,企业也应当对起诉方所主张的赔偿额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让证券监管部门明晰即使被认定为侵权,也不会产生较大的实际赔偿额,进而不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主张竞争对手恶意诉讼

科创板IPO进程中涉恶意诉讼指控频发引发关注,目前,我国也逐渐出台了一些相关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加强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只是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要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指出,应审慎处理涉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科创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有效防范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科创板顺利运行的行为。这些制度为科创板IPO上市企业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当遭遇竞争对手侵权诉讼后,企业也可以主张竞争对手恶意诉讼,向其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未雨绸缪,降低风险

除了上述应对策略外,对于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就应做到未雨绸缪,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核查和管理,如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布局是否完善等等,除了对企业自身的管理外,还要重视对本行业竞争对手进行分析,分析和识别是否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做好规避,将潜在风险最小化。此外,企业还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在遭遇侵权诉讼时,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应对,为科创板IPO上市扫清障碍。

综上所述,科创板背负的愿景是支持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企业发展壮大,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现象无疑会对科创企业的创新热情、创新活力造成沉重打击,污染整个科创环境。作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既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也要在遭受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后,选择合适的策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企业顺利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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