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放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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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根据国家网信办官方消息,《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23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表示,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施行,制定本规定。

此次《规定》指出,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外媒对此解读为,尽管“重要数据”的定义尚不明确,但此次中国放宽不敏感数据跨境流通,有助于减轻中小型企业负担;较大公司收集的不含个人信息的数据,也将在向境外传输过程中得到豁免。

咨询公司Trivium分析师表示,“放宽限制是有意义的,这是中国政府对外国公司抱怨的回应。”

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此前,跨境数据流动的标准非常模糊。然而,最新的规定有效解决了围绕特定业务场景的监管不确定性,以便更好地实施。” 《规定》的关键在于能够相对缓解中外企业对跨境数据出境合规的担忧,最终降低相关合规成本。

国家网信办表示, 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规定》表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规定》指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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