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强调含“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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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消息,7月3日,《山东省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细化了针对创业投资的五项奖补政策。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滕双兴介绍,细化的针对创业投资的五项奖补政策,分别是新设立新迁入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奖励、特大型机构落户奖励、支持投早投小奖励、投资风险补偿和鼓励长期资本出资奖励,体现了国家“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及“壮大耐心资本”的政策导向。

在引导“投科技”方面,五项奖补政策全部都是针对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比如机构投资消费类赛道就不在政策奖补之列,所以说含“科”量百分之百。

在引导“投早投小”方面,对首次投资山东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在引进头部机构方面,主要有两条,一是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累计每满2亿元的奖励200万元;二是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50亿元的特大型机构落户给予300万元的奖励支持。

在投资风险补偿方面,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期满2年且7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首轮投资实际损失的20%给予补贴。

在鼓励长期资本出资方面,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对实际投资山东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额占其实缴资本50%以上的,分档给予长期资本方投资奖励。

《山东省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具体支持对象和认定标准如下:

新设立或新迁入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奖励

(一)自2024年1月1日后在山东省内新注册成立的或者由外省迁入并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子公司);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之日起3年内投资山东区域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且实际投资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其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支创投基金在山东投资金额可累计计算;

(三)投资于外地母基金,母基金在山东新增投资及新设子公司的,按母基金实际在山东投资金额计算。投资省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或其生产研发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山东的(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创业投资机构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可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认定为山东省内投资;

(四)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给予其奖励200万元;2亿元(或等值外币)为一档,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后应签订落地承诺,除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外5年内不得迁出,同时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满2年后因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

特大型机构落户奖励

(一)自2024年1月1日后在山东省内新注册成立或者由外省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子公司);

(二)实际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

(三)创业投资机构应以投资科技类企业和项目为主,特别是光电芯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等赛道中具有成长性、独特性和持续性的科技类项目,科技类已投项目数量和金额占全部项目数量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50%

(四)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享受落户奖励后应签订落地承诺,除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外5年内不得迁出,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满2年后因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

同时符合新设立或新迁入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奖励和特大型机构落户奖励条件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类申请。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

(一)自2024年1月1日后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其子公司、分公司);

(二)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企业接受投资的上年度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多轮次接续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同一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可合并计算;同一机构管理多只创投基金,分别第一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分别申请一次投资奖励。对同一笔投资不得分别以基金管理人、创投基金为主体重复申请奖励。

投资风险补贴

(一)自2024年1月1日后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期满2年且7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其子公司、分公司);

(二)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在7年内,项目股权全部转让退出后,投资机构投资本金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减值退出、公司已被吊销执照、公司已停止经营超过1年等情形;

(三)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贴。同一机构管理的单只或多只创投基金共同投资单个或多个项目,单个或多个项目发生实际损失后,仅统计所有亏损项目的实际损失,盈利项目不冲抵亏损项目,单个亏损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600万元。

鼓励长期资本出资

(一)长期资本方作为基金或企业出资人实际出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或等值外币),长期资本方在注册山东的不同创业投资机构的出资额可累计计算;

(二)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金额需占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50%以上;

(三)长期资本方包括但不限于主权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国有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校母基金、国家和山东省外的政府投资母基金等;

(四)长期资本方及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长期资本方,省财政按其实际出资额分档给予投资奖励。实际出资额累计在1亿元至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实际出资额累计在3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奖励。

奖补资金须用于增加在鲁再投资,鼓励支持作为所出资基金的增资。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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