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发布支持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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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支持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发布,以充分发挥股权投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功能作用,加快构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临港新片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

一、支持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服务于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规范运营的股权投资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打造高品质股权投资集聚区

1、吸引机构集聚

对符合条件并完成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投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按其自设立之日起 3 年内,实际投资非上市企业累计每满 2 亿元(或等值外币),给予其管理企业 200 万元投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3、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经认定的,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1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最高 10%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 100 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奖励最高 1000 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一是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三是符合临港新片区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

4、加大专业人才激励

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的促进地方就业、吸纳高端人才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领域人才,参照《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境内高端人才财政奖励实施意见》给予人才激励。

5、集聚区建设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临港新片区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赋能科技创新,结合股权投资机构的管理规模、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吸纳就业人才、打造科创金融生态、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给予每家机构一定金额的综合奖励。

6、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深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创新,鼓励成功落地的 QFLP 试点企业投向符合国家导向的前沿产业、重点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开展跨境双向流动。对成功落地的试点机构根据其获批额度,给予不超过 4000 万元的规模奖励。

(二)构建高能级集聚生态体系

7、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力度,依托政府引导基金形成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总规模 200 亿元的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对于高科技产业的培育作用,科技创新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累计出资比例可放宽至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40%。

8、激活天使投资活力

培育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天使+孵化等各类市场主体,鼓励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支持天使投资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展,对举办的重大活动、调研课题等给予支持。

9、支持企业风险投资发展

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对于链主企业设立的 CVC 机构,参照股权投资机构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扶持。支持链主企业设立独立管理人开展专业化运作,为其发起设立的 CVC 基金提供便利化的商事登记机制,为 CVC 基金展业提供支撑。

10、活动经费补贴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股权投资机构及行业协会在临港新片区举办各类专业化、品牌化的会议、路演、活动。支持滴水湖科创金融中心开展常态化路演,对于举办的符合产业导向且具备公益性质的各类活动,经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活动经费补贴。

(三)打造高品质配套服务环境

11、便利化股权投资机构准入

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持续优化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服务,对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新设(迁入)申请,在申报材料齐备后,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完成办理流程。在企业登记注册后限期备案,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12、建立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快速通道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设股权投资基金,申报材料齐备后,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报送并出具函件。(纳入快速通道机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负面记录,在中基协分类查询公示页面无提示信息、无负面诚信信息,未被列入股权投资机构风险台账。)

13、推动 S 基金发展

支持各类主体发起设立 S 基金,对 S 基金新设(迁入)提供便利化的通道,对 S 基金落地运营给予政策支持。为基金份额转让(S 份额)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基金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 30%的补贴。

14、打造股权投资综合服务平台

加快打造临港新片区股权投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和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实现投融资对接。对通过平台实现投融资的管理机构,按照其所管理基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给予最高5‰的奖励,单一管理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5、加大人才服务保障力度

加强与国际知名创投企业合作,吸引领域内高端人才。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经认定,可享受临港新片区“人才引进”、“居转户年限缩短”等人才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便捷落户、购房租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人才配套服务。

(四)其他事项

1、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对相关个人及申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奖励政策需经综合评审后予以支持,同一企业享受同类支持政策时从优不重复。

3、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日。

责编: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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