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中鼎股份发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情况,包括无锡嘉科消防设施故障、天津中鼎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鼎轻合金存在粉尘防爆等问题,但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中鼎集团旗下减震业务与发行人减震业务在产品结构、客户和供应商结构、业务区域等方面重叠度低,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和实控人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均正常履行。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25亿元,用于智能机器人核心关节与本体制造、智能热管理系统总成等项目。公司现有机器人业务已完成初步探索,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募投项目使用租赁土地具有合理性,不会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前次募集资金历次变更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