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股份因2023年年报虚增利润684.9万元被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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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际于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涉及公司并购子公司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新特化工为完成业绩承诺,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货单并提前开具发票等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际股份2023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3,654,867.25元、虚增营业成本6,805,385.18元、虚增利润总额6,849,482.07元,分别占当期对应科目的0.62%、0.32%和13.33%。

广东证监局认定,天际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已于2026年2月11日发布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调整。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锡盾,时任副总经理周帅,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支建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杨志轩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公司公告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因该事项,公司已于2026年7月15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公司表示,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责编: 张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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