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发布盘后公告,公告表示于近日收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 0192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汪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一审判决。
该公司与宁波润华全芯微均为半导体专用设备企业,后者成立于2016年,系由沈阳芯源微离职员工作为主要股东发起创立,其生产的部分应用于化合物半导体、LED 等小尺寸领域的涂胶显影机、去胶剥离机、光罩清洗机等产品,涉嫌侵犯沈阳芯源微商业秘密。该起刑事纠纷中涉及被告单位宁波润华全芯微及被告人汪某、王某、周某等人,其中,被告单位宁波润华全芯微及被告人王某、周某等人已另案处理。
该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 2023 年5月一审不公开审理,并于 2023年6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据判决书内容,被告人汪某违法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主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量刑意见合理,依法判定被告人汪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根据宁波润华全芯微前期与沈阳芯源微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书》,截至 2022年底,宁波润华全芯微已向沈阳芯源微支付前两期共计 4000 万元侵权赔偿金,上述赔偿金的生效条件均已达成,公司已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体现为“非经常性损益”。(校对/李沛)